♥ 1998-04-25 ♥ 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♥ 2010-10-19 ♥ 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♥ 2014-04-03 ♥ 第六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修正 【第一章 總則】 ▪第①條▪ 本法人訂名為 財團法人 南投縣私立炫寬愛心教養家園 (以下簡稱本家園) ▪第②條▪ 本家園由 賴錦鏡先生 發起創辦暨捐助成立 (如捐助財產清冊) ▪第③條▪ 本家園 以辦理身心障礙福利 相關公益慈善事業 為宗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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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章 目的事業】 ▪第⑤條▪ 本家園 目的事業如下 ㊀ 六歲以上 中重度、極重度智障 多障、自閉症 肢(癱瘓)障者 養護、復健及訓練服務 ㊁ 身心障礙福利諮詢服務 親職教育活動服務 ㊂ 其他相關 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慈善事業 ㊃ 為提昇服務對象 生活及職業技能 開辦庇護工場及庇護農場之經營 【第三章 董事】 ▪第⑥條▪ 本家園 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 首屆董事 由創辦人遴聘社會賢達 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之 但主要捐助人 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 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▪第⑦條▪ 本家園 董事任期三年 連聘得連任 下屆董事 由當屆董事遴聘社會賢達 熱心社會公益人士 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如有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由董事會遴聘之 惟其任期 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▪第⑧條▪ 本家園 置董事長一人 由董事互選產生 綜理一切事務 對外代表本法人 ▪第⑨條▪ 本家園董事會職權如下 ㊀ 各種計畫之審核 ㊁ 經費之籌措 ㊂ 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㊃ 財務之保管及營運等稽核監督 ㊄ 人事組織及任免之審核及決定 ㊅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㊆ 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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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四章 會議】 ▪第⑩條▪ 本家園董事會 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如董事長認有必要 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 得召開臨時會議 ▪第⑪條▪ 本家園董事會議 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 或所議事項 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 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▪第⑫條▪ 本家園董事會議 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但重大事項 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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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章 組織】 ▪第⑬條▪ 本家園為增進業務發展 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識 或聲望卓著之人士為顧問 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▪第⑭條▪ 本家園 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 ㊀ ▪行政組▪ 掌理行政相關事宜 ㊁ ▪社工組▪ 掌理諮詢 親職教育 對外社會關係等相關事宜 ㊂ ▪教保組▪ 掌理教保專業相關事宜 ㊃ ▪保健組▪ 掌理衛生保健專業相關事宜 ▪第⑮條▪ 本家園置院長一人 承董事長之命處理園務 其人選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 主管人員及其他人員 由院長提報董事長核定後聘任 事後提報董事會核備 ▪第⑯條▪ 本家園如因故解散時 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 如有剩餘財產 悉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 不得歸屬任何私人 或營利團體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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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六章 經費】 ▪第⑰條▪ 本家園經費 由營運收益、基金收益 政府補助或各界捐助撥充 ▪第⑱條▪ 本家園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【第七章 附則】 ▪第⑲條▪ 本章程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▪第⑳條▪ 本章程之修改 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如有民法第62條或63條情形 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▪第◯條▪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 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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